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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部署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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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4

今天,我们召开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研究中心四方会议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部署会。作为XX唯一参与全领域、全部任务的试点区,这既是对嘉定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全区法治保障能力的一次大考。今天召开部署会,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四方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本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动员各部门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确保各项试点任务不折不扣落地见效。下面,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

行刑双向衔接作为执法司法协同的桥梁枢纽,是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企业群众权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全区上下必须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完成试点任务的决心和信心。

(一)认清大局大势。一是贯彻中央部署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行刑双向衔接直接关系法律实施效果,关乎法治权威。必须站在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审视和推进此项工作,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土壤,规范行刑衔接能有效防止执法司法随意性,杜绝选择性执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以高水平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内在逻辑。面对复杂多变的违法犯罪形态,单靠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难以实现最佳治理效果,迫切需要打通行政与刑事壁垒,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形成治理合力,推动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跃升。

(二)直面沉疴积弊。一是坚决杜绝有案不移。部分行政执法领域存在将涉嫌犯罪案件降格作行政处理现象,以罚代刑问题时有发生。这背后既有执法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利益驱动作祟。必须以试点为契机,强化监督制约,彻底斩断以罚代刑的利益链条,坚决维护法律刚性。二是着力解决有案难移。证据标准不一、转化困难是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痛点,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往往面临效力认定障碍,导致案件移送受阻。必须从源头上统一证据收集标准,打通证据转化通道,消除案件流转的梗阻。三是全面清理不刑不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若缺乏反向衔接机制,往往出现既无刑事处罚也无行政处罚的真空地带,造成违法成本过低。必须健全刑事向行政反向移送机制,确保违法必究、罚当其责。

(三)把握试点契机。一是发挥先发优势。近年来,嘉定全面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显著,荣获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和守法普法示范区两项殊荣。在行刑双向衔接方面,嘉定率先建立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研究中心,创新拓展“政府+检察+院校”合作新模式,具备坚实基础,必须乘势而上、再攀高峰。二是承载独特重任。嘉定是上海唯一参与全领域、全部任务的试点区,没有现成模板可抄,没有既有路径可循。必须以敢为人先的魄力,敢于涉深水区、啃硬骨头,努力出一条行刑双向衔接规范化建设的新路。三是倒逼机制重塑。试点决不是为试而试,是要以试促改、以试促进。必须借此机会重构工作流程,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实现线条向网格、单向向双向、传统向数字的深刻转变,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

二、聚焦关键,攻坚突破

行刑双向衔接涉及部门多、覆盖领域广、业务交叉深。必须紧扣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信息共享机制化等重点,深化探索,先行先试,聚焦“移哪些”“怎么移”“移得好”,精准发力,务求实效。

(一)明晰移送标准。一是细化正反向移送目录。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全面梳理罪名与违法行为的对应关系,制定清晰明确的移送案件目录清单,解决执法办案中“移哪些”的困惑,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操作指引。二是统一证据收集指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标准上的衔接,制定跨部门证据转化规则,明确行政执法收集的各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认定标准及审核流转要求,确保行政案件向刑事案件顺畅过渡。三是完善涉案物品处置规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流转程序作出明晰界定,建立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与移交机制,明确保管责任、移交时限和处置流程,防止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出现财物毁损灭失或违规处置现象。

(二)规范衔接程序。一是严格正向移送流程。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整个移送过程要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坚决防止案卷材料分散丢失,确保案件移送规范有序。二是健全反向移送机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撤销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明确反向移送的材料清单、审查期限和结果反馈要求,打通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回转通道,实现闭环管理。三是强化立案监督配合。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对应当移送不移送、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情况及时制发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对监督意见按时反馈整改情况,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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