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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07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法治学习,也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淬炼。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统计工作的重大意义、政治属性和时代要求,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统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次专题辅导,旨在与各位同志一道,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底线思维,坚决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以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统计保障。下面,我将围绕四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高度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政治属性
统计数据,看似是冰冷的数字,实则是衡量发展成效的“标尺”,是洞察经济脉搏的“听诊器”,更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指南针”。我们推进产业升级、实施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每一项工作的谋划、推进和检验,都离不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为支撑。可以说,统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对区情的认知深度、决策的科学准度和发展的实际效果。
(一)统计工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这些重要指示,将统计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统计数据质量,不仅是业务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统计造假,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严重的政治不忠诚、政治不老实。能不能坚决抵制和防范统计造假,是对我们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统计数据如果严重失实,不仅会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国家利益,更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我们必须从政治上看待统计工作,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统计工作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是检验党员干部党性宗旨的根本问题。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是衡量政绩的一面“镜子”。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排名”、为了装点“面子”,而在数据上动心思、做文章,搞“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就是典型的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这种虚假政绩,不仅欺骗上级、误导决策,最终也会损害本地发展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党纪法规,都对统计造假行为划出了清晰的“高压线”。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创造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检验的实绩,才是真正的政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客观规律,说实话、报实数、办实事、求实效,把工作重心放在扎扎实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而不是在数据上“涂脂抹粉”。
(三)统计工作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当前,我们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越是如此,我们越需要依靠科学的统计数据来把握发展大势、研判风险挑战、制定应对策略。以我们*区为例,当前正大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我们的新兴产业占比达到了多少?创新投入的强度和产出效率如何?产业链的短板和优势在哪里?这些都需要精准的统计数据来回答。同样,在社会治理领域,我们需要通过常态化的人口监测,掌握人口结构、流动趋势,为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提供依据;需要通过对居民收入、消费、就业等指标的动态跟踪,精准评估民生政策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可以说,没有高质量的统计,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的现代化就无从谈起。
二、全面把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核心要义,筑牢依法统计的思想防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吸收了与统计造假作斗争的实践成果,构建了更加科学严密、协同高效、权威可靠的法律制度体系。学习这部法律,不能停留在表面,必须深入理解其核心要义,真正做到知法、懂法、敬法、守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共七章五十三条,我们可以从它的几个关键章节来把握其精髓。
第一章“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确立了统计工作的根本原则。其中最核心的,一是旗帜鲜明地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这从根本上保证了统计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明确规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三提供、一监督”的职能定位,要求我们统计工作不仅要“报数”,更要“用数”,要发挥好监督作用。三是再次重申了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基本要求,这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所有统计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为获取源头数据立下了规矩。这一章详细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避免调查项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切实减轻基层和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同时,该章第七条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这为我们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划定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为用好统计成果划定了边界。数据不是生产出来就万事大吉,如何管理和公布同样至关重要。这一章的核心有两点:一是保密。法律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是获取调查对象信任、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二是权威。法律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这维护了政府统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数出多门、信息混乱。各部门、各单位在引用和发布统计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保障。这一章赋予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这条规定是统计人员的“护身符”,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紧箍咒”,为统计人员拒绝各种违法干预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第六章“法律责任”,是新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充分彰显了统计法“长牙带电”的威力。在监督检查方面,新法构建了更为严密的监督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询问、查询、复制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授权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场景、设施、物品等进行现场检查、勘验,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这大大增强了统计执法的刚性。面对统计执法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更不能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材料。在法律责任方面,新法体现了“全面追责、从严处罚”的鲜明导向。一是责任主体全覆盖。不仅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规定了罚则,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果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要求他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抵制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由人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处罚力度空前加大。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为例,旧法罚款上限是5万元,新法大幅提高到20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更是高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于个体工商户,罚款上限也提高到1万元。这种“罚到痛处”的设计,极大地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三是追责方式立体化。除了传统的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外,新法还增加了信用惩戒的手段。统计违法失信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法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紧密衔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这些“高压线”,新法被形象地概括为“十五个不得”,这是所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牢记的底线。比如,不得拒报、迟报、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作为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干预、影响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等。这“十五个不得”,条条是红线,条条是禁令,触碰任何一条,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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