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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区检察系统的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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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06

读史以明志,知古而鉴今,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应当学习检察史,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牢记检察工作使命。今天我在这里和各位党员一起学习人民检察史,感受历史的厚度,谋划我区检察发展之路。


回 望 过 去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人民检察(1931-1937)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机构,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在大会闭幕期间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承担部分检察职能,与此后设立的军事检察(查)所和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共同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工农检察部是兼有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检察等多种职能的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检察人员主要负责预审和刑事公诉工作。此外,在鄂豫皖苏区和川陕省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由公诉员代表国家向法庭提起公诉。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的人民检察(1937-1949)

1934年10月,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红军撤离中央苏区,踏上向西突围的征途,开始长征。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时,共建立了十九个根据地,检察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抗日根据地均建立了检察机构。这一时期人民检察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审检合署,在法院内设检察处,配备检察人员。

1946年10月,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前首部关于检察职权、组织、办案程序等方面内容的单行法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建立起独立的检察机关。

1945年8月,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原来根据地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多数实行审检合署。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人民检察(1949—1966)

1949年9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职能。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0年,最高人民检察署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推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制度翻开了新的篇章。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偏差。经过三次运动的冲击,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给检察工作造成了严重后果。1960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检察工作受到了一系列的质疑和冲击。

四、“WHDGM”中的人民检察(1966—1978)

1966年5月,“WHDGM”开始,党和国家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检察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空前的劫难。

“WHDGM”开始后,“SRB”攻击“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成为重灾区。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被陆续派驻军事代表,实行军管。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确认了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从1949年到1968年,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建立不到20年,检察工作就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有“三起三落”的说法,而在“WHDGM”中,检察工作真正“落”下去了。

五、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检察(1978—2008)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人民检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发展之路。经过“WHDGM”十年浩劫,我们国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更加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1977年10月,在征集修改宪法的意见中,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提出“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同时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作用作了重要调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工作步入专门化、正规化轨道。

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检察官法》。


着 眼 当 下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首过往目的是为了赢得未来。刚才和全体党员一起学习了中国检察史,通过对历史的学习我有一下几点感悟,和各位分享。

一、居安思危,这个世界在残酷地惩罚不改变的人

首先是发展环境在变,国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谋改革,谋复兴。国际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需敏锐需应变。现在应对风险挑战的任务,空前繁重复杂,无时无刻不在考验底气担当和智慧。第二时代要求在变,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在变,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检察工作要跟上,要满足。第三检察职能在变,机构设置、队伍结构、风险隐患都在变,所以高检的要求也在变。

二、我们要做坚强的战斗堡垒

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案内涵大政治道出了本质,那些常见多发的小案监督履职办得好,人民群众就会对检察机关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党和政府充满信赖,衷心拥护党的领导,遇到难事就会追随党,跟我们。小案件在一起办得不好,容易引发不满,产生力气,甚至激化矛盾,影响大局稳定,把这些小案办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的就是政治安全,政治安全,这就是系统观念,不仅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各位部主任,每位检察官在办理每起案件时,都要牢记,所有的努力都是国家治理中的细微之处,同时又是坚实支撑,通过建设性履职彰显人民情怀和实干。若其中某项或许于大局并无大碍,但若都自觉助力全新全身心做实做好,就是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我们是共和国检察官,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与国家的命运,人民的感受紧密相连,就要从这样的高度带着这样的情怀谋划推进,落实好各项检察工作。

我们是基层的检察院,可以说是群众身边的检察院,我们的司法理念,我们的办案方式好或不好,当事人、人民群众是最直接能够感受到的,党的各项的政策理念措施就是通过我们的执法来体现的,所以我们作为基层的战斗堡垒,我们应当从这个方面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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