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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1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小微权力运行监管机制推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清产核资专项行动深化五项监管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动清产核资问题清收整改工作做实做细,结合全区实际,本着“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对重点难点问题分类制定了清收整改指导性意见,供各镇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土地承包合同有关问题处理指导意见
对村集体与农户、单位、组织及他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维持现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新发包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后,一律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并与中标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机动地承包期不超过3年,其他承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
对原来签订的存在问题的土地承包合同,本着依法办事、民主协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置。
(一)不规范合同问题
1. 对口头合同、以据代合同、以表代合同等,形成事实承包关系的,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统一使用规范的承包合同文本,补签承包合同。
2. 对承包土地名称、期限、费用、坐落、面积、权利义务、约定内容等条款不完整、不准确的合同,可由双方协商补签。协商不成,一方主动终止合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3. 对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合同标的显失公允且未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承包合同,经协商不成的,发包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可推举诉讼代表人3—5人,以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4.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或村民委员会与合同相对人(承包方)以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对超长期限合同(含一次性买断合同),属于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的,承包期限不超过土地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土地二轮承包期限为1997年至2027年)。属于村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土地复垦增加的土地、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按照承包期不超过3年规范发包;对确实难以规范在3年期内的,原则上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1997年至2027年)。除上述土地以外的山地、沟塘渠坝、路边、拾边地等土地的承包,承包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承包期限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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