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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4
同志们:
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市纪委常委,协助副书记分管第二监督检查室、第三监督检查室、第五审查调查室、第七审查调查室,我深感责任重大。通过这段时间对《条例》的学习,我对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有了新的思考。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与大家交流。
一、深刻领会《条例》要义,把准工作方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条例》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原则,开宗明义地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是监察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确保监察工作与党的中心任务同频共振。无论是线索处置、立案调查,还是案件审理、处置执行,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绝不擅自作主,切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坚守人民立场,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监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要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在工作中,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民生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比如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强化法治思维,推进工作规范化。《条例》是监察法的细化和具体化,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它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在使用监察措施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杜绝随意性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确保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监督质效
(一)精准运用监督方式,强化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也是发现问题、防范风险的关键。《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监督方式,结合被监督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监督方案,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监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抓住关键才能事半功倍。我们要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人员的监督。在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投标、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同时,要关注新兴领域和新业态中的廉政风险,及时跟进监督,堵塞制度漏洞。
(三)加强与其他监督的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条例》也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我们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监督等工作机制。比如与审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务问题也可以借助审计部门的专业力量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优势互补,提升监督效能。
(四)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专项监督。针对一些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要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深入调研,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在专项监督过程中,要集中力量,深挖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实现专项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例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有力支撑。我们要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廉政大数据平台,整合各部门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分析比对,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监督对象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掌握其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同时,要加强对信息化技术的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防止科技手段在监督过程中被滥用。
三、严格规范调查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一)严格线索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线索处置是案件调查的起点,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条例》对线索处置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线索受理、登记、研判、分流和处置。对收到的每一条线索都要认真分析,根据线索的可查性、重要性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有价值的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核,确保线索不流失;对于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要做好跟踪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核查。在线索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防止线索泄露。
(二)规范初核和立案程序,确保调查依据充分。初核和立案是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初核过程中,要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明确初核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注重收集证据,确保初核工作扎实有效。初核结束后,要根据初核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并说明理由。在立案过程中,要确保立案依据充分、手续完备,防止随意立案或有案不立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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