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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3
以《监察法实施条例》为指引,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市纪委常委,,我深感责任重大。通过深入学习《条例》,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深刻领会《条例》要义,筑牢思想根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政治任务。只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才能在工作中准确把握方向,做到不偏不倚。
(一)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要点。《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它系统集成了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为监察机关履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我们要逐章逐节、逐条逐款研读《条例》,精准把握其核心要点,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二)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它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和权力边界,有利于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监察全覆盖;有利于规范监察权的运行,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着力提升运用《条例》的能力水平。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我们要把学习《条例》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依据《条例》准确界定监察对象,精准把握监督重点,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监察措施,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以《条例》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和性质,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同时,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公职人员自觉遵守《条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基本职责。《条例》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引,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一)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我们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六稳”“六保”任务、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建立健全政治监督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对监督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做实日常监督,织密监督网络。日常监督是对公职人员的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监督。我们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运用谈心谈话、廉政提醒、参加民主生活会、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公职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要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加强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线索。要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群众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监督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织密监督网络。
(三)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这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把对“关键少数”的监督作为重点,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依法依规。要建立健全对“关键少数”的廉政档案,加强对其廉洁自律情况的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大对“关键少数”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
(四)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效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变化,传统的监督方式方法已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我们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效能。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立监督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监督数据资源,实现数据共享、比对分析,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要探索开展“嵌入式”监督,将监督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做到监督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给被监督单位,督促其整改落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五)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发挥监督治本作用。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更在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我们要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监督的治本作用。要将监督结果与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等挂钩,对表现优秀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严肃查处,形成鲜明的导向。要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查找制度漏洞,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规范行使监察权限,提升审查调查质效
监察权限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条例》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规范行使监察权限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行使监察权限,确保审查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安全文明开展。
(一)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监察权限依法依规行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监察权限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在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监察措施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程序合法。要建立健全监察措施使用台账,对监察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同时,要加强对监察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监察措施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规范证据收集,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做到全面、细致、深入,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取证。要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防止出现虚假陈述和串供等情况。要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有效衔接,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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