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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治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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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6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防范油烟异味扰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餐饮油烟治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安装净化设施。全县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医院等)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符合国家标准且通过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严禁未安装净化设施擅自经营,严禁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二、强化日常运维管理。各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油烟净化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检修或更换滤料,确保净化效能持续达标。废弃油脂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收运处置,并建立完整处置台账,严禁将油污、餐厨垃圾直排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三、严格规范排放行为。餐饮油烟排放必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排放口须按规范设置,确保经专用烟道高空合规排放。严禁通过雨水管道、下水道或直接向露天环境排放油烟及油污。禁止在居民区、公共场所露天烧烤,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严守合规经营底线。严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五、明确违法法律责任

1.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设施、未采取有效净化措施或超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2.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对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或为其提供场地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优良生态环境是民生福祉,空气质量改善关乎全民共享。请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践行绿色低碳、守法合规经营理念。让我们携手共治油烟污染,守护蓝天白云,共护我县清新宜居的良好环境!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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