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34
发布时间:2026-05-18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大体检、大整治、大改造、大宣传”,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市非居民用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安装使用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做好不符合安全标准“灶管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突出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细化任务分工,明晰职责边界,城乡一体化推进,精准实施十大专项行动集中攻坚,“起底式”“全覆盖”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建立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科技赋能、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利用三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实施十大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10月底前,实现餐饮等非居民工商业级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率100%,餐饮场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接入燃气预警系统率80%以上。再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集中攻坚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集中攻坚阶段,各地各部门全面对照国家、省方案整治要点,围绕“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开展排查整治,做到整治工作全覆盖、不遗漏,并同步开展全市燃气安全整治十大专项行动。
(一)打击瓶装液化气“黑气”市场专项行动
1.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排查、发动群众举报、信息监测等方式,摸清源头和底数,依照法定职责打击非法贩售、运输、储存、配送瓶装液化气。强化联合惩戒、行刑衔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推动“黑气”市场整治常态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充装站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问题瓶”,充装时掺混二甲醚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瓶灶管阀”等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全面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严格落实“阳光充装”管理,推动充装视频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按照“一瓶一码、一扫一充”要求,严格落实气瓶扫码充装登记,加强充装数据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属地政府发布公告,通过上门走访、信息通知等方式,告知状况不明、超期气瓶的风险隐患,引导用户将问题气瓶交由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企业回收处置。在属地政府指导下,瓶装液化气企业明确公司气瓶回收处置政策,提供电话预约和上门回收等服务。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在提供新气瓶时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信息登记管理。督促充装单位对回收气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或去功能化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整治生产企业和实体店、电商平台销售单位,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问题瓶”“问题灶”“问题软管”“问题阀”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行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扣押、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防止流入市场。依法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两相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瓶灶管阀”等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用户严格落实随瓶安检制度,集中攻坚期间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将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录入本地区瓶装液化气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下达整改通知书,实施整改闭环管理。对燃气企业未定期开展餐饮等用户入户安检、随瓶安检,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督促使用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加强对购买使用合格“灶管阀”,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宣贯;督促每月对照检查要点自查并公示。督促餐饮企业要求从业人员每日对“灶管阀”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落实“人走阀关”要求。(市商务局负责)
3.属地街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内餐饮等重点用气单位(人)的上门巡查,对燃气企业入户安检、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但未及时整改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加大上门巡查频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属地街镇负责)
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气液两相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阀和橡胶软管,以及使用中压供气的燃烧器具(含猛火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灶管阀”及配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应立即依法查封问题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更换使用合格产品;逾期不整改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燃气企业,由其依法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采取暂时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餐饮企业完成整改的,恢复供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餐饮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有关产品质量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卫健、民政、民宗、文旅、机关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学校、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行业领域用气单位(人)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安装使用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10月底前,实现餐饮等非居民工商业级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率100%,餐饮场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接入燃气预警系统率80%以上。
点赞 0
收藏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