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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31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火灾防控工作,全面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治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压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主体责任,在巩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和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成效的基础上,从立项、规划、设计、建造、竣工验收、使用管理、隐患治理等环节入手,针对新建高层建筑,建立规划建设管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针对既有高层建筑,深入推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和打通“生命通道”行动,同步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持续推进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隐患动态清零,一般隐患即查即改,做到排查好、整治好、维护好,全面提升消防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多发势头。
二、重点范围
重点围绕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在消除存量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同时,加强增量高层建筑源头管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火灾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治理措施
(一)在立项规划环节加强高层建筑源头管控
1. 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规模、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建立新建超高层建筑分级分类管控机制。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要充分评估论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其中,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要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 优化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规模、城市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消防安全布局等因素,结合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分区,在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高层建筑,明确具体地块建筑高度上限等规划管控指标,并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规范开展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严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规划方案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设置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按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效管控。(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和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在设计建造环节强化高层建筑质量把关
4. 严格勘察设计审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实际使用需求和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中有关消防安全性内容的监督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项论证的科学性。结合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对地方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参建各方加强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建筑构配件等进场材料燃烧性能和消防设施设备的进场检验和质量管理,重点监管防火墙、窗槛墙、玻璃幕墙空腔等关键部位和管道井防火封堵、排烟管道防火保护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市住房城和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在竣工验收环节守牢高层建筑安全底线
6. 加强规划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7. 严格竣工验收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加强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铁路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 规范消防验收。贯彻落实《***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依法开展现场评定,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功能的抽样测试和联调联试。对开展消防设计加强性措施专家论证的超高层建筑,在验收时还应核查专家论证意见落实情况。辖区消防部门根据需要结合高层建筑“六熟悉”协助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取)水试验等方面进行测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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