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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研讨交流发言:学深悟透强本领,笃行实干担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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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作为市纪委常委,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核心要义,是精准履职、强化监督的基础。《条例》对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其内容涵盖监察机关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关键领域,对我们的日常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通过深入学习,我对《条例》的核心要义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借此机会,谈几点体会。

一、深刻领会,把握《条例》核心要义

(一)明确监察职责定位,强化政治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强调了政治监督的重要性。政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我们要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以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监察权限行使,确保权力依法运行。监察权限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条例》对监察权限的行使进行了严格规范。从谈话、讯问、询问等常规措施,到留置等特殊措施,《条例》都明确了适用情形、程序要求和审批流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行使监察权限,做到依法、规范、精准。坚决杜绝随意扩大或滥用监察权限的行为,防止权力异化。每一项监察措施的采取,都要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通过规范监察权限行使,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既有效惩治腐败,又切实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监察程序,提升监察工作质效。监察程序是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监察程序进行了全面完善,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到审理处分,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循监察程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规范的监察程序有助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案件出现问题。同时,完善的监察程序也是对监察人员的保护,促使我们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风险。

二、对标对表,检视工作差距不足

《条例》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对照《条例》要求,结合我所分管的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改进。

(一)监督精准度有待提高。在监督工作中,虽然能够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但在监督的精准度上还有所欠缺。有时对一些问题的发现不够及时、准确,未能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还不够灵活多样,创新意识不足,部分监督工作仍停留在表面,未能真正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分析问题、精准反映问题、精准推动解决问题。这与《条例》所要求的精准监督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监察措施运用不够规范。尽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一直强调要依法依规使用监察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例如,在个别案件中,对某些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把握不够准确,审批程序执行不够严格,文书使用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虽然没有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反映出我们在监察措施运用方面还存在漏洞和不足。《条例》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操作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监察措施的运用,确保每一项监察措施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三)内部协作配合不够顺畅。我分管多个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有时存在信息沟通不及时、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甚至出现重复劳动的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还有待加强,未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制约,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监察对象的监督覆盖存在盲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职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监察对象的范围日益广泛,情况也更加复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还存在覆盖不到位的情况,存在一些监督盲区。例如,对一些国有企业的基层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督的力度和深度还不够。这与《条例》所规定的监察全覆盖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消除监督盲区,确保对所有监察对象实施有效监督。

(五)自身建设还需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别人的人,自身建设至关重要。对照《条例》对监察人员的要求,我们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部分干部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不够熟练;一些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还不够强,存在一定的廉洁风险。此外,在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方面,我们的工作还不够扎实,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必须按照《条例》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三、学以致用,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我们要将《条例》的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以《条例》为指导,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切实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针对监督精准度不够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对监督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比对,从中发现问题线索。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深入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注重日常监督,通过谈心谈话、走访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确保监督工作精准有力。

(二)严格规范监察措施运用。为解决监察措施运用不够规范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组织深入学习《条例》中关于监察措施的规定,使每一名监察人员都熟悉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程序要求和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监察措施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加强对监察措施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监察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监察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确保监察文书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手续完备。通过严格规范监察措施运用,确保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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