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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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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6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雷霆行动,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彻底整治存量问题,确保全县耕地保护红线绝对安全。

刚才,书面传达了中央和省、市关于耕地保护的最新政策文件,相关乡镇和部门作了表态发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希望大家言出必行,抓好落实。下面,我就抓好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认清形势,切实增强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从政治高度深刻领悟,扛牢耕地保护“国之大者”。

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更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特别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先后出台《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其力度之大、要求之严前所未有。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必须抓实抓细的“硬任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高度出发,深刻理解保护耕地就是守护国家命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将每一寸耕地都视为珍贵的战略资源,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从现实维度直面问题,清醒认识整治工作的严峻性。

虽然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大土地管理力度,但必须承认,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未彻底根除,甚至在个别区域呈现蔓延态势。有的乡镇对耕地保护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有的村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对违法建房视而不见、甚至默许纵容;有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或居住需求影响,顶风违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导致耕地面积锐减、质量下降,更严重破坏农村规划建设秩序,引发邻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透支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空间。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不能被过去的成绩蒙蔽双眼,不能对潜在的风险掉以轻心。要深刻汲取外地典型案例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赢这场耕地保卫战。

(三)从发展角度统筹考量,把握整治工作的战略主动性。

当前,我县正处于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土地要素保障需求旺盛,供需矛盾突出。在这个背景下开展专项整治,不是要阻碍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更可持续地发展。如果任由乱占耕地建房泛滥,项目用地报批受阻,造成土地资源的粗放浪费,降低发展质量。要把专项清查整治作为规范土地管理、优化空间布局的重要契机,通过整治倒逼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要通过整治,把违法占用的耕地退出来,把合法的建设用地管起来,为全县重大项目落地、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腾出空间、提供保障。

二、精准施策,分类处置,推动清查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全面摸排底数,确保“零遗漏”。

底数清,才能情况明;情况明,才能决心大。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现代技术手段,结合网格化管理和“铁脚板”入户,对全县所有行政村、所有图斑进行全覆盖核查。要重点聚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违规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四类重点问题。排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隐瞒不报,也不夸大其词,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图斑、每一宗地块都要登记造册,明确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时间、当事人等信息,做到“一宗一档”,为后续处置提供坚实依据。

(二)区分性质类型,实施“分类治”。

在处置过程中,要深入分析每一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的违法类型和时间节点,制定个性化的处置方案,坚决防止“一刀切”和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对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特别是20XX年以后的违法建房,必须实行“零容忍”,坚决依法拆除,复耕复绿,不留死角、不开口子,形成强大震慑。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时的政策背景和农民的实际困难,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对于符合“一户一宅”但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在缴纳相关税费并补办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超面积占用耕地但符合规划的,通过限期整改、部分拆除后退还耕地的方式处理;对于因地质灾害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违法占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审批手续或另行安置。对于因产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用地,如看护房、农资存放点等,要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和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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