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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工团职能部门所使用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和物品的有效管理,防止丢失、损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工会、团委所使用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和物品,属本细则管理之列。
第三条 所有设备、低值易耗品和物品必须完善领用手续,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领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物品。无计划不得购置设备、低值易耗品和物品。
第四条 所有的设备、低值易耗品都必须建帐,由专人负责,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设备和低值易耗品调出和报废按企业规定办理。
第六条 使用设备、低值易耗品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或低值易耗品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条 出借设备和低值易耗品须经部门领导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同意和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借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 购买物品一般应两人同行,所购物品应质优价廉,严禁吃回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物品验收制度,杜绝以次充好和数量短少情况。物资购回应有验收人签名,对质量不符和数量短少的要查明原因依规处理。
第十条 严格领取物品制度,发出的物品应登记签收,剩余的物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分乱拿公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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