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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报道工作的管理,保障对外报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报道工作由党务工作部主管,专人负责。
第三条 对外投出的文字、音像材料(以下简称材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有一定的对外报道价值,能为企业发展服务,符合材料规范要求。
第四条 外投的材料须经党务工作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出,未经审查同意的材料一律不得外投,私自外投未经党务工作部审查同意的材料一律不计投稿费和稿费,造成失泄密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投稿人的责任。
第五条 审查材料要把好四关:一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利益;二是材料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三是是否有外投价值;四是是否涉及保密事项,重要材料要报送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投出。
第六条 凡经党务工作部审查过的材料党务工作部要登记造册,注明材料性质、名称、投出时间、投向单位(报刊名)等事项,必要时要加盖党务工作部印章。不得漏登、重登。
第七条 已发表的材料一般由作者收集,党务工作部存档,作为计发稿酬依据,也可由党务工作部协助作者收集,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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