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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0
第一条 为不折不扣地完成党委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工作实行分级督察、归口管理的原则。党委书记布置的工作由书记督察或由书记指定的人员督察,党委职能部门布置的工作,由部门督察,党委书记检查。
第三条 下列事项需要重点督察:
一、党委决定、决议落实情况;
二、党群例会上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四、临时性重要任务执行情况。
第四条 督察人员要做到对督察事项清楚,方法、步骤、目的明确,要有深入实际,认真调研,实事求是,不畏权势的工作作风。重实际,不偏听偏信。
第五条 对交办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交办人回报自已的看法。
第六条 督察人员有对所督办事项的奖励、惩处建议权。
第七条 对重要的督察事项要形成文字材料,提出督办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综合性工作可由一个部门督察,其他部门协助。
第九条 在督察中发现决策错误,要及时反馈信息,减少损失。
第十条 督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督察部门或人员的请吃、送礼,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党纪、厂规给予纪律处分,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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