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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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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9

第一条  根据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基金的有关规定》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经费(以下简称政工经费),用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政工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由行政按10元/年人划拨党委掌握使用。

第四条  政工经费开支范围:

一、购买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资料、刊物及开展活动所用器材、物资;

二、用于党内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竞赛、评比、奖励;

三、奖励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集体、个人;

四、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必要开支;

五、党政工团联合举办的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活动的必要支出;

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支出;

七、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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