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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务虚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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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6

守正创新担使命 精耕细作“探头”亮

——在全市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务虚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会前深入学习了中央纪委及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结合驻在部门实际情况,对如何做深做实派驻监督进行了系统思考。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身处监督前沿,是纪委监委的“探头”和“前哨”,要有“敢监督”的硬气,也要有“会监督”的底气。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面对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如何做到“身入”且“深入”、“有形”且“有效”,是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结合工作实际,谈三点体会和思考。

一、找准定位,厘清权责

作为监督主体,必须严格遵循“尊重不盲从,协助不替代,监督不放任,服务不添乱”的原则,在“协助”与“监督”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厘清职责边界,实行协作共答。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共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协作关系。属于驻在部门应当完成的工作,派驻机构绝不能“越俎代庖”;属于派驻机构监督的工作,必须当仁不让、寸土不让。在实际工作中,要恰当运用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等权力,掌握分寸,把握好度。在驻在部门的“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上,列席是为了监督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直接参与决策、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做好“监督的再监督”,通过查阅会议记录、会前沟通提醒、会后跟踪问效等方式,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果发现决策存在违规风险,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协助驻在部门把好政治关、廉洁关,真正实现“监督不缺位、帮忙不添乱”。

(二)保持独立原则,严把政治关口。驻在部门往往业务性强、专业性高,作为派驻组长,既要尊重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行政指挥权和业务处置权,又要保持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独立性和原则性。“尊重”是指尊重专业意见和工作规律,不搞“外行指导内行”式的瞎指挥;“不盲从”是指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当“老好人”,不能因为怕伤和气、怕得罪人就对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视而不见。在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敏感环节,驻在部门往往会从业务能力角度考量,监督则要从廉洁自律、作风形象角度把关。发现拟任用对象存在信访举报没有查清、党纪处分影响期没有满等“硬伤”,必须敢于亮明态度。

(三)畅通信息渠道,强化上下联动。派驻机构处于市纪委监委与驻在部门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作为监督主体,是市纪委监委的“千里眼”,也是驻在部门的“显微镜”。在“面”上,全面接受市纪委监委及其各监督检查室的领导与业务指导,做到常请示、勤汇报、多沟通。对于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重点任务,不能简单地“转发了之”,要结合驻在部门实际进行“二次创新”,多出组合拳,善用连环策。在“点”上,深入驻在部门的每一个处室、每一个下属单位,通过参加会议、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活情况。要把掌握的情况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上去,既要报“喜”也要报“忧”,既要反映共性问题也要突出部门特色。

二、提升能力,补齐短板

当前,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驻在部门的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有的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有的从单一业务向综合监管转变。派驻机构往往面临着人员少、知识面窄、经验不足的现实困境。

(一)强化业务学习,夯实履职基础。学习是监督的底气。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同时,要把学习触角延伸到驻在部门的核心业务。不能只懂党纪条规,不懂业务流程;只懂办案程序,不懂行业规律。要建立“周学习、月研讨、季复盘”机制,既学政治理论,也学财政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等专业知识。要树立强烈的监督意识,熟悉监督程序和方法,不断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理论修养。针对驻在部门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特点,要重点学习预算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通过“嵌入式”学习,查出关键处,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

(二)借力协作联动,凝聚工作合力。要积极探索“室组地”联动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的政策指导优势和审查调查室的专业突破优势,以及地方纪委的属地优势。一方面,要主动向市纪委监委汇报,争取业务指导和案件查办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下属单位纪检组织的沟通协作,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监督网络。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交叉检查”“联合办案”等方式,打破地域和部门壁垒。在开展“四风”问题专项检查时,可以联合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利用大数据比对发票、公车运行轨迹等信息,快速精准发现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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